为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规范特邀调解工作,加强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商事调解条例》、《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驻院特邀调解组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公开选聘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接受各方监督。
二、选聘数量
本次公开选聘2家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入册,该名册每二年调整一次。
三、选聘条件
1.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民商事纠纷调解的,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或者已在2家及以上人民法院开展驻院调解工作并不少于6个月;跨市或者跨省从事民商事纠纷调解的,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且已在2家及以上人民法院开展驻院调解工作并不少于6个月。
2.有固定工作场所及必备办公设施,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及标准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3.具有10名以上相对固定,能够承担咨询、调解、诉讼辅助等事项的专职人员,其中调解员不少于5人,并均缴纳社保,已建立党组织的优先。
4.能够提供驻点服务,并根据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的要求派驻专职调解员以及调解辅助人员。
5.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具备专业特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社会公信力的优先。
6.对于商事纠纷开展市场化调解的,同意并承诺遵守《商事调解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深化“非诉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建设南通市商会商事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四、业务内容
1.提供调解服务。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开展调解工作并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经法院同意,对于合同、准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等商事纠纷可以开展市场化调解,对于其他纠纷开展公益性调解。
2.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信息,向当事人解答诉前调解、诉前保全、司法确认以及调解工作流程、市场化调解收费条件及标准等。
3.提供诉讼辅助服务。在法院指导下规范做好调解材料送达、无争议事实记载、争议焦点固定、诉前鉴定、调解不成原因提示、送达地址确认及维护等诉讼辅助工作,认真填写《多元化信息采集表》,并归入调解卷宗。
4.提供督促履行服务。负责对调解成功具有履行内容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并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
5.从事法院委托办理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五、申报材料
1.附件1:申请表、附件2: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2.本单位合法有效设立的证明文件及章程,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登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实缴出资情况的相关材料,跨省、跨市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情况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本单位驻场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近一年的社保缴纳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
5.本单位办公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6.拟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驻场专职调解员以及调解辅助人员资料清单,既往法院入驻清单;
7.既往调解成功典型案例(参与特邀调解及市场化调解工作的2-3个典型案例);
8.既往服务单位的工作评价(入驻单位盖章确认);
9.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机构推荐材料。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1.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17:00止。申报单位应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套(按本公告第五条所列项目顺序,对所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清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机构宣传手册),以及包含有上述材料内容的电子版。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公开选聘范围。
2.报名地点: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海门区嘉陵江路999号)立案庭。邮寄请备注: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公开选聘材料+组织名称,文件电子版请发送至hmfybgs123@163.com,备注同上。
3.申报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4.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申报单位进行登记和材料初步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申报机构在3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联系人:高涤瑕、周海云
联系电话:0513-68902114
监督举报电话:0513-82214255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999号
附件:
1.附件1:申请表
2.附件2:承诺书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