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蒙古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商事调解条例》,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组建一支专业化、国际化涉外商事调解员队伍,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注重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实务经验与行业影响力,兼顾商事调解多样性和国际商事纠纷化解需求。二、调解员主要…

为深入贯彻《商事调解条例》,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组建一支专业化、国际化涉外商事调解员队伍,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注重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实务经验与行业影响力,兼顾商事调解多样性和国际商事纠纷化解需求。

二、调解员主要职责

1.宣传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和涉外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商事主体通过调解化解争议;

2.接受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蒙古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调解中心”)指派,中立、公正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严格遵守商事调解保密规则,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未公开信息;

4.按照要求制作调解文书,及时反馈调解过程和结果,做好调解案件材料整理及档案归档;

5.开展商事调解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持续为内蒙古调解中心优化服务质效提供专业建议。

三、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热爱调解事业,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内蒙古调解中心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内蒙古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相关管理规定,按要求参与调解案件办理、业务培训及研讨交流。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2.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

3.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本公告发布前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及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选聘程序

(一)申请受理

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与登记。

(二)综合评审

根据申请人的专业背景、涉外调解经验、行业影响力、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拟定调解员候选人名单。

(三)公示聘任

对拟聘调解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列入调解员名册,颁发调解员聘书,明确聘期职责及相关权利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本次选聘为专业资格聘任,获聘人员不改变原有工作隶属关系。

五、申请方式

(一)报名时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18:00截止。

(二)材料要求

1.《内蒙古调解中心调解员申请表》(见附件);

2.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3.其他证明工作经历、调解实践、学术成果、专业能力或行业影响力的材料。

(三)提交途径

请将上述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odgirl@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调解员申请+姓名”。

六、其他说明

1.申请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获取聘任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请资格。

2.受聘调解员须参加定期培训,遵守内蒙古调解中心管理制度。

附件:内蒙古调解中心调解员申请表

联系人:苏 道

电 话:0471-4893001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81号大院5号楼42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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