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1号)、《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及盟人社局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兴安盟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兴人社办发〔202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90个(新开发80个、二次上岗10个),具体岗位详见《2026年科右中旗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表》。
三、报名条件及要求
(一)报名者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7)二次上岗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等级)等特殊困难人员。符合二次上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严格审核、重新认定、逐一入户,根据户内房产、车辆、收入等情况综合评判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其中,二次上岗申请人的配偶或非同户籍,但共同生活或共享收支人员(不含子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一是财政供养人员;二是企业法人或高管、股东、监事、理事、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在工商有注册信息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不在此条限定范围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期满的;
2、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3、其他不适合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四、就业困难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六类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残疾证、高校毕业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向常住地的社区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