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25〕1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乐昌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招聘2名农业普查指导员岗位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职责
(一)招聘岗位
乐昌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
(二)岗位职责
1.负责普查工作组织,建筑物标绘,划分普查小区,明确各普查员的工作区域和任务;
2.熟练掌握普查方案、指标解释、数据采集方法(如手持终端操作等);对普查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解答普查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普查员准确理解并执行普查要求;
3.协调落实普查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向普查对象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等,提高群众对普查工作的知晓率和配合度;
4.对普查员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数据错误、遗漏或不规范填报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组织普查员开展数据复查,对重点区域或重点数据进行重点核查;
5.负责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普查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6.协助农普办开展其他农业普查相关工作。
(三)招聘人数及期限
全市共招聘2名农业普查指导员岗位人员,服务期限约2年。
(四)薪酬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被举报但经查实举报失实,确定为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期内,薪酬待遇参照乐昌市同条件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含社保)。
二、招聘对象资格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农业普查指导员岗位招聘: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年龄在42周岁以下(截至公告发布当日计算),大专及以上学历,计算机、财务、经济学或行政管理类相关专业。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6年7月6日至7月13日(工作日)
2、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方式报名,应聘者填写《韶关市乐昌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岗位公开招聘报名表》(见附件)、个人简历、报名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发送到邮箱sg_lc@gdstats.gov.cn,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将电话通知面试,择优录取。
(二)面试
1.组织实施。由乐昌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对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适应岗位专业要求的业务素质和潜能进行综合考评。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在面试前三十分钟到达面试候考室,统一抽签确定面试顺序,未按时到达面试候考室或中途擅自离开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2.分数评定。采用百分制,并按四舍五入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体检
依面试成绩从高至低顺序,按招聘职位拟聘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时间由乐昌市统计局确定并通知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如出现体检不合格的或放弃体检资格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四)公示
体检及考察合格者,列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乐昌市统计局提出,监督投诉电话:0751-6926996。
(五)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工作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751-6975165
监督及投诉电话:0751-6926996
公告未尽事宜由乐昌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