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的有关通知要求,切实帮助广大青年通过岗位实践提升就业能力,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见习人员。现将招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拟接收见习生8名,主要安排在本院业务部门工作,承担案件办理辅助事务。见习实行导师制,由业务骨干担任指导老师,见习人员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辅助参与日常办公工作。
二、招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具有本科学历同时获得学士学位,法学类专业择优接收;
(四)能够保证有时间全程全职参加见习;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能按要求完成工作。
三、报名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8月31日。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人员自行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搜索“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在岗位查询页面搜索单位名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即可报名。
(二)资格审核及面试
报名且符合条件的,届时将通过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上预留的手机号,以短信形式通知报名人员到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凤城街道松涛西二街1号)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及面试。未按时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时,资格审查需携带以下材料:
1.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见习人员报名表。
2.个人简历。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与本人页)。
5.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
7.无缴纳社保证明。
(三)签订见习协议
根据面试情况,择优录取。工作人员将电话通知录取人员前来办理入职手续。
四、其他事项
见习期间,单位按照规定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给予工作补贴,为见习人员购买相关保险。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
咨询电话:0763-3303146。
附件: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见习人员报名表.doc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