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10-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社会公众代表中选聘,具有法学学历、法律职业资格或从事法律工作相关经验者优先。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二、选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居住地在潜江市范围内,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无刑事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无党纪、行政处分记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17时止。
2.
报名方式
主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报名。
(1)个人申报。有意向参加选聘的人员,请自行下载并填写《潜江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报名表》(见附件),
(2)单位推荐。各地推荐1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市工商联、市经信局各推荐1名企业代表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企业代表所在单位为潜江市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单位推荐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潜江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所有报名人员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含居民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书等)发送至电子邮箱qjszfjd@163.com。
(二)审核公示
市司法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报名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综合考虑参聘人员的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聘任
市司法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员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
(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提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当执法的线索;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专题调研等活动;
(五)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工作纪律
(一)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提供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线索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泄露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不得转借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或者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未经市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八)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六、管理规定
(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可以连续聘任;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行解聘。
(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集中式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3.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或利用监督职责谋取私利的;
4.转借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书或者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书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5.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6.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解除聘任。
(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被解除聘任的,市司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
(五)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属于志愿者活动,无报酬。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28-6232712
电子邮箱:qjszfjd@163.com
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共建巷5号潜江市司法局3楼
附件:潜江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潜江市司法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