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名额
专职人民调解员3名
二、招聘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太仓市户籍退休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政策水平、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必要的法律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人员,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政法机关、村居服务、心理咨询、矛盾调解等工作经历以及具有法律职业、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依法被列为失信联合惩罚对象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招聘方式
应聘人员应填写《人民调解员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见
附件),并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于2025年12月16日之前邮寄或递交,书面材料邮寄或现场递交地址:
市法院:太仓市半泾南路19号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小组,邮箱:tcfyssfwzx@163.com
市司法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六号楼6B0713,邮箱:495334071@qq.com
四、资格审查
市法院、市司法局将依据报名材料,结合招聘岗位条件和报名人数,进行资格审核,确定面试人选。
五、面试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统一进行面试(未进入面试的不再通知),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公告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人员确定后,将予以公告。
七、工作管理和工作待遇
(一)此次招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负责聘用,全部派驻市法院(含派出人民法庭)从事先行调解工作。日常调解业务指导由市法院负责,聘用人员报酬(劳务费用)发放由市司法局负责。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劳务费用)按照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苏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期满可以续聘,满70周岁原则上不再续聘,但身体健康且业绩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联系电话:
0512-53951616(市法院)
0512-53524510(市司法局)
附件:太仓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表

太仓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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