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聘驻院特邀调解组织的公告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即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17:00截止报名,有意者请提交相关材料至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为推进本院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及时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本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驻院特邀调解组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公开选聘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接受各方监督。

二、选聘数量

本次公开选聘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入册,该名册每二年调整一次。

三、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组织应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调解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范的运行流程;

2.有固定办公场所、明确的负责人、必备人数的调解员和必要的运行经费;

3.受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监督管理。

四、业务内容

1.提供调解服务。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开展调解工作并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经法院同意,对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民商事纠纷可以开展市场化调解。

2.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信息,向当事人解答诉前调解、诉前保全、司法确认以及调解工作流程、市场化调解收费条件及标准等。

3.提供诉讼辅助服务。在法院指导下规范做好调解材料送达、无争议事实记载、争议焦点固定、诉前鉴定、调解不成原因提示、送达地址确认及维护等诉讼辅助工作,并归入调解卷宗。

4.提供督促履行服务。负责对调解成功具有履行内容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并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

5.从事法院委托办理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调解组织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需填写《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泉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聘驻院特邀调解组织的公告附件);

2.本单位合法有效设立的证明文件及章程;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本单位驻场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5.拟在泉山区人民法院驻场专职调解员以及调解辅助人员资料清单,既往法院入驻清单;

6.既往调解成功典型案例(参与特邀调解及市场化调解工作的2-3个典型案例);

(二)审查和考察

报名期限届满后由本院对调解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考察。

(三)聘任和公开

经审查、考察确定入选的特邀调解组织由本院予以公开。

(四)任期

本次选聘的特邀调解组织试用期1年。试用期内,特邀调解组织应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并严格遵守本院特邀调解组织相关管理制度。试用期满经本院考核工作业绩后再另行决定是否续聘。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1.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17:00止。申报单位应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套(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一项所列项目顺序,对所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清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机构宣传手册),以及包含有上述材料内容的电子版。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公开选聘范围。

2.报名地点

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2号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请备注: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公开选聘材料+组织名称,文件电子版请发送至qsfy83637772@163.com,备注同上。

3.申报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泉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4.泉山区人民法院对申报单位进行登记和材料初步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申报机构在3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5. 联系人:李彩虹

联系电话:0516-83637786

泉山法院网站网址:https://xz.qsfy.gov.cn/index.shtml

附:1.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驻院特邀调解组织承诺书

2.驻院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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