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丽水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2名工作人员,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附件1(丽水先锋网、丽水市人社局、丽水市人事考试院网站可查询)。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1日9:00至10月25日17:00,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平台报名,需提交相关材料至选聘单位邮箱。 符合条件的丽水市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优先,需取得现单位同意。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

本次2家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2名。具体选聘单位、岗位、人数和报考所需资格条件等详见《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计划表》(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附件1),请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丽水先锋网(http://www.lsxfw.cn);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lishui.gov.cn);丽水市人事考试院(http://www.lsrsks.com)。

二、选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选聘对象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相应学位)、资历、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二)选聘对象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丽水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年龄为32周岁以下(1991年10月22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及以后出生)。

3.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含试用期不定等次)且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满1年;在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需在乡镇(街道)工作满5年;其他文件规定或公告明确最低服务年限的,需工作满相应服务年限。

4.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详见计划表(附件1)。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形成回避关系的岗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交流有其他限制性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编在岗事业人员报考选聘岗位前须征得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报名时须提交经上述部门盖章同意的《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

(三)其他要求

1.选聘岗位对报名范围、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经历等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计划执行。

2.选聘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等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相关工作经历”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经历证明》(附件3)等其他有效证明为准,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3.截至2024年10月21日,未满服务期的定向培养生不能报考。

4.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及其他政策规定需回避情形的,考生及相关人员应按规定要求主动回避。考生与选聘单位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时主动报告。

三、选聘程序与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注册及报名

本次选聘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的形式。

时间:2024年10月21日09:00-10月25日17:00。

报名平台: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平台(http://qssy.zjks.com/)。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事业单位考试,在丽水市栏,点击“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填报相关信息,选择岗位报名并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不能改报岗位,未确认的不能进入资格初审环节)。报考人员的《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及其他岗位所需的佐证材料需扫描成电子文档,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发送到选聘单位电子邮箱,发送后请及时电话对接单位确认。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二)资格初审

时间:2024年10月21日09:00-10月26日12:00。

各选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选定的岗位进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未通过资格初审且仍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三)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4年10月31日9:00-11月2日9:00。已缴费人员登录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平台(http://qssy.zjks.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时间:2024年11月2日上午9︰00-12︰00。

地点:考点设在丽水市区(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定合格分数线,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列入面试对象。

(五)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具体由选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开始前48小时以内,报考人员确定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相关岗位不再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者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相关岗位不再递补。

资格复审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证书(或证件、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的《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原件。留学人员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选聘计划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入围面试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岗位不再递补。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参加面试。

(七)确定体检考察入围人员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成绩再相等的,另行组织加试。

(八)体检、考察

体检由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选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公务员体检政策执行。体检费用自理,报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等规定进行,由选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聘用对象在丽水先锋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7个工作日。

报考人员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十)聘用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动的,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岗位聘用按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注意事项

1.考生及时留意网上资格初审情况,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考生报名经资格初审通过后不能改报其他岗位。

2.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4.本次选聘考试不指定复习参考用书。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针对本次选聘考试的辅导培训。

5.本次公开选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若遇丽水市事业单位招考系统问题,请及时与丽水市人事考试院联系:0578-2181620。

6.本公告由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选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需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若报考人员对公告内容有疑问的,请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578-2090697、0578-2091220。

若报考人员对报考岗位、学历、所需专业以及其他要求等信息有疑问的,请直接与选聘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详见《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

监督电话: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0578-2090988。

附件1: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附件2: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2024年下半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附件3:工作经历证明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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