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位于南海区九江镇教育路,是全日制公办职校。现有学生2165人,133名专任教师,学校先后获得了“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国务院扶贫办粤桂两省(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基地”“广东省体育特色学校”“广东省示范性教师教育实践基地”“广东省粤菜师傅培训基地”“佛山市三星级心理辅导”“南海区教育先进集体”等称号。学校目前设有汽车运用与维修、中餐烹饪与营养膳食、中西面点、电子商务、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平面设计、计算机动漫与游戏制作、无人机操控与维护等八个专业。
根据工作需要,需招聘临聘教师2名,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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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岗位共2个,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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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或以上学历;
(四)专业对口,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临聘教师,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教师系列职称证上的专业其中一项符合要求即可视为专业对口);
(五)具有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六)年龄条件:一般为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七)符合受聘岗位的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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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流程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南海教育办公网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职业技术学校”微信公众号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日至2024年10月11日
2.报名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职业技术学校(九江镇教育路24号)
联系人:黄老师、吴老师,电话:86505005
3.报名方式:应聘者将个人简历(包含近期生活照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获奖证书等扫描件)、《南海区教育系统公办学校招聘临聘教师报名表》(附件1)、与专业相关的说课视频(课题自选,时长不超过5分钟)发至通讯邮箱87279662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应聘岗位。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考试对象,并通知考试时间、地点。
(四)考试
考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说课或实操等方式进行。考试总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考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考试成绩。
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体检人选。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南海教育办公网公布考生总成绩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五)体检
体检由我单位统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附件一)标准进行。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同岗位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二)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同岗位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招聘人选,名单在南海教育办公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接有效投诉的,按有关规定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拟聘人选放弃聘用或未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报到的,可以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同岗位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八)公示聘用
由学校指定代表人和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招聘公告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职业技术学校负责解释。
附件:
1.职位表
2.报名表
附件1
(点击图片可放大)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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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4月16日以粤教继〔2013〕1号发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二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4: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9月17日以粤人社发〔2010〕27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第二章 考察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三)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四)在本次招聘考试中,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并经招聘单位认定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第七条 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象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
第八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九条 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
第十条 考察工作小组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反映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并由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签名,提交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讨论。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考察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工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它影响考察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小组及成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尽量减少对考察对象的不良影响;
(三)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