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行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决定面向海原县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15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对象
拟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特邀等方式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社区矫正工作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企业从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等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注支持海原县法治政府建设。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区市县关于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相关的政策。
(二)监督全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依法治县办和有关行政机关反馈。
(四)应邀参加依法治县办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座谈研讨及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等活动。
(五)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提出监督建议,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依法治县办组织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不得利用监督之便干扰、妨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积极参加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五)未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同意,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聘任程序
(一)申报
有意向参加选聘的人员,请登录海原县人民政府网站或“海原普法”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并填写《海原县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见附件),将表格(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于2025年1月10日前报至海原县司法局(二楼法治股),电子版发送县委依法治县办邮箱:nxhysfj@163.com。
(二)审核批准
县委依法治县办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聘用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县委依法治县办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证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六、聘任期限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可以连续聘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程序办理;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以监督员身份从事其他活动的,取消其监督员资格。
七、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无工作报酬,由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县委依法治县办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联系电话:0955-4014099
附件:海原县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
中共海原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